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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律说合同之 6:合同创造价值之“小苹果”篇

2016-06-08 何力 法天使

文 | 何力 法天使联合创始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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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主义给人造成的困惑之一就是价值理念。


按老马的说法: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。当然,马克思也有“使用价值”“交换价值”的概念,但始终是以“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”为价值的核心。


这很好理解,作为工人阶级的哲学,马克思对商人、对资本家的付出始终是轻视的(这一点倒是跟中国传统的重农轻商思想一致)。众所周知,老马的“剥削”概念,那无非就是不承认资本家与管理者的价值。


多年前看一本讲交通产业的教材,里面提到(大意):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,根据马克思的理论,交通运输业算不算是生产业?因为把一车煤从A地运到B地,煤并没有任何变化啊,能算是生产吗?


与之相应的,马克思理论当然也不认为交易是生产,也不认为交易有多大的价值。同样一件东西,从A手中换到B手中,难道就创造了价值?


作为一个合同法律师,首先要就破除上述迷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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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一个故事:


欧阳过有一个苹果,杨康想要这个苹果。经过一番谈判,杨康花了一块钱从欧阳过手中买下了这个苹果。


按照马克思的讲法:


这个苹果的价值对欧阳过与杨康都是一样的,应该都是1元,等价交换嘛。


也就是说:欧阳过跟杨康忙活了半天,就跟欧阳过拿一块钱跟杨康换另外一块钱是一回事。这个过程没有创造什么价值。


但按照主流经济学的观点,这个故事应该这样讲:


欧阳过有一个苹果,杨康想要这个苹果。对欧阳过来说,苹果值0.5元,这就意味着对她来说,要苹果还是不要苹果而换回0.5元是没有区别的。对杨康来说,苹果值1.5元。经过一番谈判,杨康花了一块钱从欧阳过手中买下了这个苹果。


于是,杨康从中赚了0.5元,欧阳过从中赚了0.5元,他们一起共赚了1块钱,或者说,他们一起创造了一块钱的价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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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个故事对?当然是后者。


从普通人的角度看:


等价交换理论有一个明显不合常理的地方:我和你,会不会把同样价值的一袋米换来换去,进而,我们会不会同样的把十块钱换来换去?当然不会。我们乐此不疲的跟别人交易,答案只能有一个:


交易中,我们双方都赚了。


从经济学的角度看:


只需要抛弃那个“价值由人类劳动凝结”的概念即可。一样东西的价值不由创造它的劳动决定,而由这件东西对他人的效用来决定。


一件东西,虽然费心费力作出来,但没人要,那就没有价值。


一件东西,对不同的人来说,价值/效用是不同的。交换就是从效用低的地方流向效用高的地方,也正因此,交易就创造了价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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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保证杨康买这个苹果一定会赚了呢?他会不会买下来又不喜欢吃呢?


于是经济学又引入了“理性人”概念。


人都是理性的,理性的人,自然会作对自己有好处的事情。例如:


1、人不会无缘无故把一百块钱丢掉。理性的人肯定会做对自己有好处的事情。


2、同样的一个苹果,欧阳过卖一块,周伯通卖一块五,杨康自然会买欧阳过的。也就是说,理性的人肯定会选择对自己来说成本最低,效应最高的方案。


换言之,理性的杨康与欧阳过一定会选择对自己有好处的交易。群众的眼睛是贼亮贼亮的。


4


就这样,在一次一次的交易中,资源不断从效应低的地方流向效应高的地方,整个社会的效益也就水涨船高。


而一份一份的合同,就是交易的表现与保障。


所以,作为合同法律师,我们要随时想到:


每一份合同,都是在创造价值;


每一次我们阻止签署合同,我们都有可能妨碍了社会效益的创造;


我们应该是交易的保护者、促进者,而不应当是交易的杀手;

…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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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会问了:何律师,照你这么说,律师审查合同就只说一句话最好了,“没问题,签吧”。

当然不是了。苹果的故事还没完,人究竟是不是真的“理性”还大有可疑,合同法律师还大有可为。——且待下回分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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